小企业VS大企业!如何靠专利实现“逆袭”?抢夺市场份额的“利器”看这里! 林sir

说句公道话:

你情我愿,是缘分;而一厢情愿,只能吞下一肚子苦水……


今天用鲁迅的一句经典来开个头:

伟大的心胸,应该表现出这样的气概:用笑脸来迎接悲惨的厄运,用百倍的勇气来应付一切的不幸

是的,只有自己变得强大,才能吸引别人的注意!

但是,如何让自己强大呢?拥有什么才算是真正的强大呢


1

专利变现就是一个十足的“坑”


我从前年开始,为企业助力如何将其手中的专利变现的事儿。

起初刚一见面,老板们基本都会声称“我们是有研发的”,对自己的技术“如数家珍”。

但在谈到为什么要将专利“变现”时,又是一肚子苦水……

几经交流才发现,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有几个共性

1)企业研发落后或者干脆没有;

2)周转资金不充足,急于变现;

3)核心产品受制于其他企业的专利布局,寸步难行;

4)某些技术有短板,寻求合作;

当然,这些企业的规模有大有小,因为这跟企业的发展阶段也有很大关系。

还有些企业,在创立初期根本没有在意专利布局,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规模,面对惨烈的市场竞争环境,不得不寻求“变革”。

此外,还有些企业会想到用真金白银去购买一批专利……

首先,为了这一堆原本并不属于自己的专利,又是一笔钱花出去了,……,但结果是,其实又是进入了另一个坑,一个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“大坑”。

接到电话说要买我的专利,会是骗子吗?www.zhihu.com图标

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,要扯可能就扯远了……

可我真的不想让大家从一个坑跳到另一个坑里去无法自拔。

或许有些企业还会用钱去谈许可,看别人的脸色,试问对于这种“裸奔”,心里是不是会很难受?强扭的瓜有甜的吗?若没有一定的策略,人家说出来的许可费你也基本不会满意的。

看来,更多情况下是不花钱就办不了事的了

怎么办?硬着头皮去走“仿制”这条不归路?或者design around?


2

不清楚“话语权”,永远不知道“势力范围”有多大!


我们再把场景聚焦一下。

乙公司看好了竞争对手甲公司的专利技术,觉得很有市场前景,但财力实在有限,手里只有那么几个专利,如何合理地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“拿下”才能利益最大化?

这种情况下,双方就很有可能到了谈判交叉许可的地步。

专利许可时,双方一定是要签订书面形式的实施许可合同,其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技术转让合同,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

至于许可实施的范围,包括“制造”、“销售”、甚至“进口”等等都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,只要约定期间的权利范围是有效的。

法条上,可以参照《专利法》第12条,《合同法》第344、345、346、351、352条等中的规定。

此外,对于“标准必要专利”的许可,在最高院的《解释二》第24条也有相关规定。

假设,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A,乙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A1、A2和A3

您看了下面的图就可以一目了然。

我们来分析一下:

1)乙若想实施A,在整个A的范围内都需要经过甲的许可,包括A1范围在内(黄色);

2)乙若想实施A2,在a2范围内(绿色)经过甲的许可即可,“橙色”部分不需要经过甲的许可;

3)甲若想实施A,在A1范围内(黄色)经过乙的许可即可,“蓝色”部分不需要经过乙的许可;

4)甲若想实施A2,在整个A2范围内都要经过甲的许可,包括a2范围在内(绿色);

5)乙若想实施A3,无需经过甲的许可。

6)甲若想实施A3,需要经过乙的许可。

上述情形也就意味着,只要是双方交叉的保护范围部分(A1和a2),均需要经过彼此双方的许可才能实施

所以,乙公司应采取的策略是:

首先就要认清你的话语权究竟在哪里?究竟哪个范围能够把对手限制住?而对手的“势力范围”又在哪里

此外,如若乙的核心产品所对应是A1部分,而非A中的蓝色部分(A1以外的部分),其谈判的话语权岂不是会更大

实际签订的交叉实施许可合同当中,要根据双方在利益上的权衡来签订的“交换条件”。

每个企业的发展阶段是截然不同的。

如果甲公司是业内领先的地位,而乙公司虽有专利技术但规模、地位上处于弱势,则实际中甲很有可能认为用A来交换乙的“A1+A2”是不对等的,或许还需要额外加上乙的“A3”,甚至要加上乙的“A4”、“A5”。

如果乙公司的改进技术“A1”很有优势、很有市场,乙公司可能会有更多的谈判话语权,乙或许与甲交换“A1”或者再加上“A2”就足够了,没必要搭上“A3”。

上面这些情形都是时有可能发生的。


3

农村包围城市,经典战术重现!


那作为甲公司呢?

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底层技术A,被这些后生可畏的公司“搅合”的不得安宁,有没有种“很憋屈”的感觉?

专利制度的设置,实际上是鼓励技术改进和进步的。

回忆一下上面那个图。

若甲存在所谓的“百般刁难”

尽管其A的范围起初很大,但乙可以通过改进发明A1、A2…等等把整个大范围的A逐渐“瓦解”,争取更多的谈判话语权

如此一来,会让甲的实施也变得举步维艰、“四处受敌”。

有人说有种情形是甲完全不实施,首先,这种情况一般概率很小,即便不是自己实施,也会想办法许可他人实施,因为毕竟要“逐利”;其次,若甲真是“守株待兔”这种类型,这就是专利如何布局的事了,乙可以在采取一定的布局策略在“版图”上跑马圈地的同时,试图找到规避A范围的实施办法。

还可能有人会觉得甲也会不断布局改进发明C1、C2…等等,现实中甲也很可能这么做。这就是比谁跑得快了,比谁研发速度快,比谁的专利布局更快

现实中,符合当阶段市场主流的技术其实没几个,比如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(主流的也就那几个方向:正极材料、负极材料、隔膜材料和电解质材料)。


所以,一方面很难有把底层技术一下子布局得很全面的,另一方面,即便A的保护范围很大,从实施角度来说,也就是A中的几个“点”

基于这几个“点”的深度研发是布局的方向,对于除了这几个“点”以外的研发,一旦成功并被市场接受,则会有意外的收获。

此外,有些人说底层专利就是低级的,而反之恰恰是最重要最“高级”的,因而底层专利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,这是“变革”。

可能没有人知道甲公司起初申请专利A时到底经历了什么,但回头来看,的确众多技术是基于这个底层专利构思发展和延续传承下去的,所以,这就是其的“伟大”之处。


4

弯道超车,丛林尽头一片光明!


在实际中,还碰到一种现象,就是乙公司与甲公司已经谈成了许可协议,但半路又杀出来一个“丙”,乙不得不又重复着昨天的故事。

这种现象在现阶段、甚至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是不可避免的。

该现象也符合我们常说的“专利丛林”。

对于很有应用前景的技术,其交易成本过高导致最终的利用率(产业化)降低,十分遗憾。

近年来,国内的专利申请数量猛增,导致垃圾专利的数量也随之激增。

林sir:为什么说“实用新型”仍是专利权人的“杀敌”利器?“好日子”就快没了!申请实用新型4大注意点必看!zhuanlan.zhihu.com图标

所以,作为企业来讲,

不断更迭地技术研发才是企业的内核,合理地专利布局可以为商业行为保驾护航。

公司规模和市场份额小都是暂时的,通过研发来建立自己的专利围墙,通过交叉许可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利丛林所带来的阻碍,将会成为有研发但规模尚小的公司“逆袭”的有力武器。


--本文小结--

1、专利实施许可本质上是一种“利益交换”;

2、谈专利交叉实施许可,要事先对“敌我双方”的谈判筹码了如指掌;

3、“底层专利”可遇而不可求,“改进发明”可以实现“逆袭”。


其实我最想说的是,我们既然想在这个专利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技术创新,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,游戏规则对于每一个游戏者来说都是公平的,只有合理、巧妙地利用好规则,才能成为游戏的胜利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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